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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转贴] “不能说明来源”应该罪加一等 [复制链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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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0-9-2 17:23:26 |只看该作者 |正序浏览
这些年,在被揭出的腐败官员的贪赃中,常常有“不能说明来源”或称“来源不明”的巨额财产。例如湖南省郴州市原市委书记李大伦,案发后就有高达1765万元人民币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。甘肃省陇南市政协原副主席任登宏,案发后有134万元现金和3根金条也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。
  “天上掉馅饼”,当然不可能,但若真出现了这样的好事,也是天上掉下来的呀,来源很明。《西游记》里的孙悟空没有妈,按说他是不能说明来源的了,但人家作者又交待得很清楚,他是从一个石头里面蹦出来的,也有来源。过去有的皇帝,为了给自己制造神秘色彩,避讳说他是他爸他妈做爱的产品,而说是他妈梦见有太阳入怀,便怀了他;还有说他妈梦见同神人“交”而怀上了他。但再怎么说,也不是来源不明。不然,他们当皇帝也会“名不正言不顺”了。
  有不少人,把钱花到什么地方去了,常有“去向不明”的情况,所以一些人有记账的习惯。但这“去向不明”也大都是小花费。像买彩电、买空调、买电脑这样的“大钱”,特别是像买汽车、买房子这样的“巨款”,通常都是“去向甚明”的。相对而言,对自己的收入来源,一般都是“门儿清”的。例如我们,每月的工资多少,拿了多少奖金,心里就清清楚楚;虽然没有记账,也大概有数。更偶尔买个彩券中了个万儿八千的,这辈子都忘不了。若有人查,我会如数家珍给他一笔一笔道来。可惜,没人吃撑了来查我就是了。
  可是,那些贪官们,几百万、上千万的财产竟然不能说明来源。
  这恐怕也有其真实一面的原因。就拿李大伦的1765万元的不明财产来说,如果按每人每次行贿10万元计算,就不少于176人。要把176人姓何名谁,在什么时间、什么地点、什么原因、什么情况下“孝敬”自己的说清,也确实会难为他。从这个意义上说,他说不清,也不能就说他不老实。实在是太多了呀。
  但是,所谓“不能说明来源”不是指具体的一笔一笔说不清楚,而是指这财产是合法来源还是非法来源、是自己诚实劳动所得还是投机取巧所得、是亲朋好友所存、所赠还是自己所贪、所贿说不清楚。记得曾看到一个贪官对自己的巨额财产倒说“清楚”了,说是自己几次彩票获奖所得,但查彩票获奖的档案,里面根本没有他。“天方夜谭”也没有这么精彩。还有一个贪官,说自己家中的巨额财产是他父母的,可他父母都是农民,家境贫寒,连他巨额财产的小零头都没有。老鼠的尾巴竟然能粗到电线杆,连鬼都不会相信。
  但大多数贪官对自己的巨额财产说不清楚来源,并非人家说而不清,而是人家有一个法宝,那就是“闭嘴”“免谈”。这又是由于我们现行的《刑法》第395条中有这样的规定:“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;差额巨大的,可以责令说明来源。本人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,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,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。”只要我不说明来源,即便是上千万的巨额财产,也不过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而一旦说明来源,即说明系贪贿所得,那10万元就可判10年有期徒刑,多的甚至会掉脑袋。那我干吗要说清楚呢!所以“不能说明来源”正像有人说的,便成了贪官的一个救生圈——不是假救生圈,而是真救生圈。上述那个李大伦,如果没有其他有证据的贪贿事实,单是这1765万元的巨额财产不明罪,最多也只能判5年有期徒刑。但如果这是贪污,他几个脑袋也掉了。可不就是救生圈吗!
  行文至此,我不能不对《刑法》第395条大为感慨。制定这一条的专家、官员,肯定是一些廉洁的专家、官员,或者说是一些没有见过“世面”的专家、官员。他们想象不到“不能说明来源”的财产会多到什么程度,想来无非是几千、几万,不会超过10万,所以才有对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的官员,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。这不是他们对这些官员慈悲,而是他们当时的脑袋还想象不到巨额不明财产会巨额到那个程度;也可能是他们以己之心度人家贪官之腹,想象不到什么财产的来源会说不清楚,所以才定出了这“5年以下”。现在,他们恐怕得后悔自己的“失误”或不“超前”了吧。
  但在我看来——实际也是这样——,官员们对自己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恰恰说明了来源,甚至最能说明来源:那就是或者是贪污所得,或者是受贿所得,或者是利用权力买卖股票所得,或者是利用权力经营实业所得。一言以蔽之:非法、违法所得。官员对自己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,实际就是给自己的财产贴上了“非法”“违法”的标签。
  对于犯罪嫌疑人,过去是强调“坦白从宽,抗拒从严”的。不知道现在还有没有这种提法。但主动坦白和抗拒不说,我想在量刑上肯定也会有所差别。那么,贪官用“闭嘴”“免谈”对自己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,一则恰恰说明其巨额财产来源非法、违法,二则实际是拒绝说明来源,分明是一种抗拒。对这种以“不能说明来源”进行抗拒的,当然更不能宽恕,量刑起来,比能主动说明非法、违法来源的应该罪加一等。这样,贪官们就再也不会把“不能说明来源”当做自己的救生圈了。当做救生圈,也会是一根稻草,救不了他的命。这除了会大大减少贪官对巨额财产“不能说明来源”的情况外,还有利于加快办案、清楚(对贪官的每笔赃款的来龙去脉都清楚)办案,而且更能“拔出萝卜带出泥”,由他们说明来源带出隐藏在“源头”里的一些人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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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1-7-28 13:57:47 |只看该作者
这些年,在被揭出的腐败官员的贪赃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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